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住建燃管罚决〔2022〕01号)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 成建光
证件号码: 44188219********19
住所(地址): 连州市***镇***村
本单位于 2022年 2月 28 日对 你涉嫌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2月27日,成建光所驾驶的粤RYW7**车辆在湖南充装煤气返回***镇时被连州市燃气协会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车上有非自有气瓶,协会工作人员通知住建局燃气管理部门及***派出所等部门执法人员。住建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2月27日20时50分到达连州市***镇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三轮摩托车:粤RYW7**拉有23个湖南某气站的煤气瓶。经执法人员清点,23个充装有煤气的钢瓶为合格气瓶。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 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212.47(城乡规划建设类)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为严重 。
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暂扣的23个煤气瓶及310.5KG的燃气;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连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4日